文昌市关于加快教育医疗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市委组织部稿件作者:发布日期:2018-05-22

中共文昌市委办公室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文昌市关于加快教育医疗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党办〔2018〕54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农场,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与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关于加快教育医疗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文昌市委办公室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文昌市关于加快教育医疗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健全完善人才政策体系,以更加开放的视野引进、培养和激励人才,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4〕3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为我市教育医疗事业集聚优秀人才,全面提升人才素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增强人才的获得感和荣誉感,在全社会形成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人才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全职引进是指在我市教育医疗事业单位入编或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引进市外人才方式。柔性引进是指我市教育医疗单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来”的理念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同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不改变人事关系、户籍关系前提下的引进市外人才方式。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人才引进重点对象。根据我市实际,重点引进以下六类教育医疗人才:

  第一类:享受国家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部)级优秀专家以上(含省<部>级)高层次优秀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第二类: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类:地市、县级以上(含县市级)教育医疗领域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第四类:教育医疗领域紧缺岗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类: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

  第六类:其他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第五条 全职引进人才政策。

  (一)安居补贴。对第四条所列我市引进的第一、二、三、四类教育医疗领域人才,签约工作年限满5年的,发放安居补贴。发放标准为:第一类教育人才30万元,医疗人才50万元;第二类教育人才20万元,医疗人才30万元;第三类教育人才10万元,医疗人才20万元;第四类教育人才5万元,医疗人才10万元;第六类人才等同享受第一、二类人才安居补贴;第五类教育人才签约工作年限满6年拨付8万元。

  以上第一、二、三、四、六类人才安居补贴一次性拨付,未按合同约定在我市连续工作不满3年的,退还全部安居补贴;工作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退还50%的安居补贴。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五类人才安居补贴按照“3 2 3”拨付,即:第一年拨付3万元,第三年拨付2万元,第六年拨付3万元;未按合同约定在我市连续工作满服务期限的,自其停止为我市工作起,停止发放当年及剩余的安居补贴。

  (二)人才住房。将人才周转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人才周转住房分配管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引进人才入编后,享受本地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住房保障同等待遇。

  (三)考核引进。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对下列紧缺岗位(即:连续两年向社会公开招聘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人才,可通过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入编手续:

  1.镇卫生院急需引进紧缺岗位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在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

  2.市直属医疗机构引进紧缺岗位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在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的;

  3.市直属中学(含中职学校)急需引进紧缺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在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的。

  (四)工资待遇。正式调入我市教育医疗单位工作的人才,其工资待遇除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外,另给予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每月补贴2000元,给予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每月补贴500元。

  (五)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的人才建立补充保险,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六)配偶就业。第一、二、六类人才确需随迁安置配偶的,给予安排工作;若原有工作的配偶已随迁住我市但不需安排工作的,则给予每年1万元(限5年)的生活补贴。此项补贴由市人才办审定后予以拨付。

  (七)人才编制。每年全市预留30个事业单位机动编制用于我市教育医疗领域人才引进。如用人单位无编制和聘用岗位,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由市人社局、市编委办统筹解决。属于引进的第一、二、六类人才的,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八)其他待遇。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第一、二、六类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科研环境、学术环境和生活环境,并依据科研学术需求,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核拨一定的学术活动经费。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政策。

  (一)薪酬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服务满一个月拨付2万元的补贴;副高级职称的每月拨付1.5万元的补贴,该项补贴由主管单位报市人才办给予拨付,其余特殊情况由主管单位报市人才办研究认定。

  (二)资金发放。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签订协议后,向主管单位申报柔性引才补贴,经市人才办审定批准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

  (三)住房安置。已经与市委、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院校,其引进人才享受的住房政策参照原协议规定执行。职能部门柔性引进的人才,经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配租人才周转住房。

  (四)职称评审。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我市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五)其他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服务期间,在优秀人才选拔、奖励、培养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服务单位的党组织和人民团体,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 人才引进程序。

  (一)制定计划。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于每年初将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送市人才办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二)发布信息。由市人才办向有关人才市场、新闻媒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发布需求信息。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也应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招(录)聘信息,推荐优秀人才。

  (三)招(录)聘。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和市卫生计生委采取考核招聘和现场招聘的方式进行,对引进人才的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了解后,提出拟招(录)聘人选,报市委审定。

  (四)办理手续。经市委审定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协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编委办办理聘用、入编手续。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八条 人才培养重点对象。根据我市实际,重点培养以下五类教育医疗人才:

  第一类:具有高级职称及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教育医疗领域的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第三类:紧缺岗位的医生和教师。

  第四类:“双一流”医学、师范院校的优秀毕业生。

  第五类:其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优秀人才。

  第九条 开展选拔机制。实施“百名人才工程”培养计划,按照专业类别和岗位需求,每年在教育和医疗领域挑选10名具有高级职称及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20名教育医疗领域的骨干和学科带头人、30名紧缺岗位的医生和教师、40名“双一流”高校的优秀毕业生,采取组织选派、单位送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十条 培养机制。

  (一)制定培养计划。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于每年初将年度人才培养计划报送市人才办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二)创建名(中)医、名师工作室。为具有发展潜质的高层次人才搭建成长平台,用5年时间创建10家名(中)医、名师工作室。

  (三)健全培训机制。除安排参加常规轮训外,对高层次人才安排两次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及省外医学院校、优质学校跟班培训;对教育医疗领域的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安排一次省外医学院校、优质学校跟班培训。

  (四)建立培养基地。在省内外和市内分别建立校长、院长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根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求进行基础型、培养型和创新型培养。

  (五)搭建成长平台。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培养对象,鼓励他们到农村学校、基层卫生院任职。对任职时间满两年以上的重点培养对象,在职称评聘中优先安排。

  (六)以项目带动培养。通过柔性流动,每年挑选一些有潜质的优秀医生和教师到省内外先进医院及学校进行挂职学习,提升专业人才的发展能力。

  (七)加强经费补助。每年从人才工作经费中向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各拨付50万元,用于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年度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百名人才培养工程”。

  (八)逐步加大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投入。对教育、医疗类优秀人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研项目(课题),每年分别给予20万、10万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人才激励


  第十一条 人才激励重点对象。根据我市实际,重点激励以下三类教育医疗人才:

  第一类: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我市优秀人才。

  第二类: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我市优秀人才。

  第三类:获得市级表彰的专业技术优秀人才。

  以上三类教育医疗人才享受相应的激励政策,由市人才办审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奖项的给予所在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学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获得省(部)级单项奖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部)级科研课题奖项的给予所在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学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每两年评选教育医疗领域各30名市专业技术优秀人才,对评选出的市专业技术优秀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创建的名(中)医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每年分别拨付经费10万元和8万元,连续拨付3年。

  (五)对招聘到偏远镇卫生院任职的医学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招聘到偏远农村学校任职的校长、教师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六)设立特殊医疗人才岗位津贴,如ICU(重症医学科)、CCU(心血管理内科重症监护室)、NICU(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精神科、传染科等特殊岗位,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荣誉激励。

  (一)实行市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优先作为市级及以上人才评选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人文关怀。

  (一)引进的六类人才及其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在市区落户,配偶暂无工作的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就读。

  (二)每两年组织教育卫生领域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省优秀专家、市专业技术优秀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建立专家人才健康档案;组织优秀专家人才外出疗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负责本规定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等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才办审核印发;本规定的具体操作要按照职能部门实施细则进行。每年初,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年度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目录。

  第十六条 落实资金保障。教育医疗领域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经费,分别由市财政或相关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专项经费,并按实际需求情况拨付,专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工作,重点保障优秀人才引进与培养各项政策落实的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优秀人才的作用和社会贡献,重点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知名度,提升社会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