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稿件作者:发布日期:2018-06-13

第一条  规范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细化认定程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琼府办20151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有高层次人才认定需求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工作。

第三条  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表格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hi.lss.gov.cn),并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

2.提供符合拟申请层级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证书、身份证明、项目或团队任职原始佐证材料、各类人才评选批文及《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填写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本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材料(遵纪守法情况,是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4.近期小两寸免冠证件照片两张(红底)。

上述材料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附电子版,包括目录)。

第四条  初审。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公示,对《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填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作出意见后将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县业务主管部门。

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审查。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意见后报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审核。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条  复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申报的相应层级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

第八条  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后将拟认定各层级高层次人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虽然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认定结果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发文公布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条  被认定为我省高层次人才调离我省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享受的激励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我省高层次人才有《认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所在单位应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取消其高层次人才称号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享受的激励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级认定条件的,可申请相应层级认定,申报流程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再次认定按简易程序办理。申报人提供单位连续3年称职以上证明材料及原高层次人才证书,所在单位作出意见后报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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