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

文章来源:稿件作者:发布日期:2018-06-13

一、大师级人才

1. 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

2. 沃尔夫奖获得者、菲尔兹奖获得者;

3. 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4. 图灵奖获得者;

5.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6.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7. 美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8. 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

9. 高等学校一级教授

 

二、杰出人才

(一)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 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4.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5.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6. 鲁迅文学奖;

7. 茅盾文学奖;

8. 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

9. 长江韬奋奖;

10. 梁思成建筑奖;

11.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12.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13. 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 中华技能大奖;

15. 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16.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17. 中国青年科技奖;

18. 白求恩奖章;

19. 奥运会金牌、银牌(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20. 海南省杰出人才奖。

(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获得下列资助、年收入或纳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

1. 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首席科学家);

2. 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4. 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7.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工程中心主任;

8.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0. 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11.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12.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13. 中央直接联系掌握专家;

14.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5.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6. 世界500强或相应层次知名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以及其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技术研发负责人;

17. 在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排名前200的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教授;

18. 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达到3亿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 连续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三、领军人才

(一) 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获得下列资助、年收入或纳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

1. 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2. 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 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7. 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和国家工程中心副主任前2名;

8.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

9.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

10. 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青年千人计划人选;

11. 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2.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3.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人选;

14. 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16.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17. 海南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

18. 海南省百人专项人选;

19. 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人选;

20.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已通过验收)主任、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通过验收)主任;

21. 在职在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一负责人。

22. 世界500强或相应层次知名企业总部部门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部门经理;

23. 在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排名前200的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副教授;

24. 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达到2亿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5. 连续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

2.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名;

3.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

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5.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7.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8.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9. 全国模范教师;

10.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

11.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最高等级奖第1名;

12. 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2以上),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

13. 中国新闻奖特别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4.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名;

15. 国家友谊奖;

16. 全国技术能手;

17. 中国青年创业奖;

18. 全国农村优秀人才;

19. 奥运会铜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3名,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四、拔尖人才

(一) 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获得下列资助、年收入或纳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

1. 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2. 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 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持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7.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8.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9. 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第二层次人选;

10.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11. 海南省特级教师;

12. “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3.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中在职在岗的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14. 在职在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15. 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达到1亿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6. 连续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2名;

2.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前2名;

3.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前2名;

4.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5.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6.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作品类,须为主创、主演人员且排名第1);

7. 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含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中国美术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10个奖项的最高等级奖);

8.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9. 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

10. 海南省椰岛友谊奖;

11.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12. 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

13. 海南省十大专利发明人;

14. 全国优秀教师;

15.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6. 海南省模范教师;

17. 海南省各类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人选;

18. 亚洲锦标赛冠军,亚运会、全运会银牌、铜牌(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五、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以下计划者:

1. 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第三层次人选;

2. “5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3. 海南省各类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人选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 海南省椰岛纪念奖;

2. 海南省青年科技奖;

3.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

4. 海南省技术能手奖;

5. 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

6. 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

7. 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

8. 海南省优秀教师;

9. 海南省中小学十佳校长;

10. 海南省中小学十佳班主任。

(三)取得高级职称者。

(四)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者。

(五)取得博士学位者。

(六)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000万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七)连续三年个人年薪达到30万人民币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7.5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八)海南省急需紧缺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